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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支持脫貧攻堅、助力鄉村振興的稅費優惠政策。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又聯合發布公告,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更好發揮稅收支持鄉村振興的職能作用,幫助稅務人員和納稅人、繳費人準確掌握和及時運用各項支持鄉村振興稅費優惠政策,安徽省稅務局對此進行梳理,特編印《支持鄉村振興稅費優惠政策指引》,收錄了支持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涉農產業發展、激發鄉村創業就業活力、推動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老少邊窮”地區加快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加大扶貧捐贈等六個方面稅費優惠政策共90條,供大家學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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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支持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
(一)基礎設施建設稅收優惠
1.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2.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二)農田水利建設稅收優惠
3.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可適用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
4.水利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5.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6.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農民住宅建設稅收優惠
7.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減免征收耕地占用稅
8.困難居民新建住宅減免耕地占用稅
(四)農村飲水工程稅收優惠
9.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所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10.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稅
11.建設飲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12.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稅
13.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14.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推動涉農產業發展
(一)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稅收優惠
15.轉讓土地使用權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16.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17.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8.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稅
19.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免征契稅
20.收回集體資產簽訂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21.農村土地、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二)促進農業生產稅收優惠
22.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3.進口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24.進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飼料免征增值稅
25.單一大宗飼料等在國內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26.生產銷售有機肥免征增值稅
27.滴灌產品免征增值稅
28.生產銷售農膜免征增值稅
29.批發零售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30.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免稅農業產品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31.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
32.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
33.從事“四業”的個人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4.農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35.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36.農村居民擁有使用的三輪汽車等定期減免車船稅
(三)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稅收優惠
37.“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免征增值稅
38.“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減免企業所得稅
39.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40.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部分農用物資免征增值稅
41.購進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免稅農產品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42.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涉農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四)促進農產品流通稅收優惠
43.蔬菜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44.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45.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
46.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7.國家指定收購部門訂立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五)促進農業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
48.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燃料電力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
49.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
50.以廢棄動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生物柴油等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
51.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生產紙漿、秸稈漿和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
52.以鋸末等原料生產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實行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53.以農作物秸稈及殼皮等原料生產電力等產品實行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54.沼氣綜合開發利用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三、激發鄉村創業就業活力
(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5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限額內免征增值稅
56.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57.安徽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六稅兩費
58.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59.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60.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61.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62.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63.特殊教育校辦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64.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
65.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66.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推動普惠金融發展
(一)銀行類金融機構貸款稅收優惠
67.金融機構農戶和小型微型企業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68.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69.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70.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71.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72.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稅收優惠
73.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74.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75.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稅收優惠
76.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
77.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農牧保險業務稅收優惠
78.農牧保險業務免征增值稅
79.保險公司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80.農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五、促進“老少邊窮”地區加快發展
81.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有關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82.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83.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取得建設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
84.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免征印花稅
85.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86.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購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稅、印花稅
六、鼓勵社會力量加大扶貧捐贈
87.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的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88.個人通過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的公益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89.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90.符合條件的財產捐贈免征印花稅
一、支持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
(一)基礎設施建設稅收優惠
1.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享受主體】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2.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組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1)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第一條、第二條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第一條、第二條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
2.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農村電管站以及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的其他單位
【優惠內容】
1.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2.對其他單位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農村電網維護費包括低壓線路損耗和維護費以及電工經費;對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庫的增值稅稅款,不再征收入庫。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農村電網維護費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47號)第一條、第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電網維護費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91號)
(二)農田水利建設稅收優惠
3.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可適用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
【享受主體】
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4年7月1日起,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享受條件】
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二條、第四條
4.水利設施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納稅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途。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9〕第14號)
5.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享受主體】
占用耕地建設水利工程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享受條件】
減稅的水利工程,具體范圍限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防洪、排澇、灌溉、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占壓地和經批準的管理范圍用地。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九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發布)
6.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享受主體】
收取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0年5月25日起,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享受條件】
納稅人收取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通知》(財稅〔2010〕44號)
(三)農民住宅建設稅收優惠
7.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減免征收耕地占用稅
【享受主體】
農村居民
【優惠內容】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其中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享受條件】
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經批準搬遷,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第三款
8.困難居民新建住宅減免耕地占用稅
【享受主體】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
【優惠內容】
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第四款
(四)農村飲水工程稅收優惠
9.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所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10.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稅
11.建設飲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12.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稅
13.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14.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優惠內容】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
2.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二、推動涉農產業發展
(一)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稅收優惠
15.轉讓土地使用權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土地使用權從納稅人轉移到農業生產者。
2.農業生產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用于農業生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三十五條
16.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
2.農業生產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用于農業生產。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四條
17.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從事農業生產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五)項
2.《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15號)第十一條
18.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稅
【享受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享受條件】
經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房屋權屬。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一條
19.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免征契稅
【享受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享受條件】
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二條
20.收回集體資產簽訂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因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二條
21.農村土地、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享受主體】
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及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權人
【優惠內容】
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不征收契稅。
【享受條件】
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確權登記。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第三條
(二)促進農業生產稅收優惠
22.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農業生產者
【優惠內容】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的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的初級農業產品。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23.進口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享受主體】
進口種子種源的增值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進口種子種源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16〕64號)
24.進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飼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進口飼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經國務院批準,對《進口飼料免征增值稅范圍》所列進口飼料范圍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享受條件】
納稅人進口《進口飼料免征增值稅范圍》內的飼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飼料進口環節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1〕82號)
25.單一大宗飼料等在國內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飼料生產銷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飼料生產企業生產銷售單一大宗飼料、混合飼料、配合飼料、復合預混料、濃縮飼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21號)第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十二條
26.生產銷售有機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
27.滴灌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07年7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是指農業節水滴灌系統專用的、具有制造過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裝置、能夠以滴狀或連續流狀出水的水帶和水管產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技術標準要求進行生產,并與PVC管(主管)、PE管(輔管)、承插管件、過濾器等部件組成為滴灌系統。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滴灌帶和滴灌管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7〕83號)第一條、第四條
28.生產銷售農膜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生產銷售農膜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農膜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從事農膜生產銷售、批發零售。
2.農膜是指用于農業生產的各種地膜、大棚膜。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1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十五條
29.批發零售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種子、種苗、農藥、農機批發零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批發、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批發、零售種子、種苗、農藥、農機。
2.農藥是指用于農林業防治病蟲害、除草及調節植物生長的藥劑。
3.農機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包括林業、牧業、副業、漁業)的各種機器和機械化和半機械化農具,以及小農具。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四)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30.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免稅農業產品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享受主體】
購進農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1.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7%(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2%)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除此之外,購進農產品允許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0%)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已實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關規定執行。
【享受條件】
納稅人購進的是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31.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
【享受主體】
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抵扣。
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可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的規定,結合本?。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特點,選擇部分行業開展核定扣除試點。
3.試點納稅人可以采用投入產出法、成本法、參照法等方法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
【享受條件】
1.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的初級農業產品。
2.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的試點納稅人應于當年1月15日前(2012年為7月15日前)或者投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扣除標準核定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
3.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扣除標準的核定采取備案制,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試點納稅人應在申報繳納稅款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32.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1.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2.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享受條件】
1.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
2.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33.從事“四業”的個人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四業”的個人或者個體戶
【優惠內容】
對個人、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從事“四業”的個人或個體戶,取得的“四業”所得。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
34.農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農業服務項目的增值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
2.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
3.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
4.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5.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
6.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范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項
35.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享受主體】
漁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優惠內容】
捕撈、養殖漁船免征車船稅。
【享受條件】
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船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三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36.農村居民擁有使用的三輪汽車等定期減免車船稅
【享受主體】
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優惠內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享受條件】
1.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由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
2.三輪汽車,是指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50公里,具有三個車輪的貨車。
3.低速載貨汽車,是指以柴油機為動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70公里,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三)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稅收優惠
37.“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下,從事畜禽回收再銷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
2.畜禽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發布)的農業產品。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
38.“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采用“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
【優惠內容】
1.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3.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
(1)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享受條件】
1.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
2.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產權〉仍屬于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
39.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農民專業合作社
【優惠內容】
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的初級農業產品。
2.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40.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部分農用物資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農民專業合作社
【優惠內容】
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2.農用物資銷售給本社成員。
3.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41.購進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免稅農產品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7%(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2%)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除此之外,購進農產品允許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2018年5月1日起調整為10%)的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
【享受條件】
1.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免稅農產品。
3.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的農業產品。
4.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42.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涉農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社員
【優惠內容】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1.購銷合同簽訂雙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
2.合同標的為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
3.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四)促進農產品流通稅收優惠
43.蔬菜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
44.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部分鮮活肉蛋產品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
45.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
46.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2.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產、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不屬于該政策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
47.國家指定收購部門訂立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
【優惠內容】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
【享受條件】
訂立收購合同的雙方應為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或農民個人。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五)促進農業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
48.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燃料電力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
【享受主體】
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等為原料生產生物質壓塊、沼氣等燃料,電力、熱力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銷售自產的以餐廚垃圾、畜禽糞便、稻殼、花生殼、玉米芯、油茶殼、棉籽殼、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資源發酵產生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生物質壓塊、沼氣等燃料,電力、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享受條件】
1.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6.產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7.納稅人符合規定的技術要求。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49.以部分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
【享受主體】
以三剩物等生產纖維板等工業原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銷售自產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秸稈、沙柳為原料,生產的纖維板、刨花板、細木工板、生物碳、活性炭、栲膠、水解酒精、纖維素、木質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的政策。
【享受條件】
1.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6.產品原料95%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50.以廢棄動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生物柴油等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
【享受主體】
以廢棄動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生物柴油等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銷售自產的以廢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工業級混合油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70%政策。
【享受條件】
1.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6.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7.工業級混合油的銷售對象須為化工企業。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51.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生產紙漿、秸稈漿和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
【享受主體】
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生產紙漿、秸稈漿和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銷售自產的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生產的紙漿、秸稈漿和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政策。
【享受條件】
1.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3.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4.綜合利用的資源,屬于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列明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及以上環境保護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許可經營范圍包括該危險廢物的利用。
5.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
6.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所列資源。
7.廢水排放符合《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規定的技術要求。
8.納稅人符合《制漿造紙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規定的技術要求。
9.納稅人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
52.以鋸末等原料生產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實行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主體】
以鋸末等為原料生產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企業以鋸末、樹皮、枝丫材為材料,生產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1.符合產品標準。
2.產品原料100%來自鋸末、樹皮、枝丫材等。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53.以農作物秸稈及殼皮等原料生產電力等產品實行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主體】
以農作物秸稈及殼皮等為原料生產電力等產品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企業以農作物秸稈及殼皮(包括糧食作物秸稈、農業經濟作物秸稈、糧食殼皮、玉米芯)為主要原料,生產的代木產品、電力、熱力及燃氣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產品原料70%以上來自農作物秸稈及殼皮(包括糧食作物秸稈、農業經濟作物秸稈、糧食殼皮、玉米芯)。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54.沼氣綜合開發利用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
【享受主體】
從事沼氣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從事沼氣綜合開發利用項目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沼氣工程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單體裝置容積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產沼氣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國家有關沼氣工程技術規范的項目。
2.廢水排放、廢渣處置、沼氣利用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不產生二次污染。
3.項目包括完整的發酵原料的預處理設施、沼渣和沼液的綜合利用或進一步處理系統,沼氣凈化、儲存、輸配和利用系統。
4.項目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人員具備國家相應職業資格。
5.項目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通過相關驗收。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
三、激發鄉村創業就業活力
(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5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限額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此優惠政策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
2.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56.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并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2.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8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
57.安徽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六稅兩費
【享受主體】
安徽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安徽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條件】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地方稅及附加的通知》(財稅法〔2019〕119號)
58.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享受主體】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享受條件】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59.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1.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優惠內容】
對我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享受條件】
1.從事個體經營。
2.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3.《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皖財稅法〔2019〕183號)
60.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優惠內容】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享受條件】
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3.《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皖財稅法〔2019〕183號)
61.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殘疾人個人
【優惠內容】
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社會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殘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六)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八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
62.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ê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一個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6.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7.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
63.特殊教育校辦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特殊教育校辦企業
【優惠內容】
1.對安置殘疾人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
2.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ê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3.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享受條件】
1.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特殊教育學校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
2.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3.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4.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5.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
64.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
【優惠內容】
對我省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經營所得,其應減免的個人所得稅,在每人每年8000元稅額的范圍內實行限額減免。納稅人取得的上述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應合并計算減免稅額。
【享受條件】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2.《安徽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皖財稅法〔2019〕157號)
65.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享受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66.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優惠內容】
減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一條
四、推動普惠金融發展
(一)銀行類金融機構貸款稅收優惠
67.金融機構農戶和小型微型企業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提供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口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敖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3.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一條、第三條
3.《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68.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享受主體】
向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第二條、第四條
69.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提供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企業
【優惠內容】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按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1.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2.單戶貸款余額超過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應當包括司法追索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3.單戶貸款余額超過1000萬元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1.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1)農戶貸款;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3.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4.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
70.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享受主體】
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
【優惠內容】
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享受條件】
1.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2.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3.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4.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直轄市和地級市所轄城區。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第三條
71.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享受主體】
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
【優惠內容】
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戶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的貸款,但不包括免征增值稅的農戶小額貸款。
2.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3.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注冊在農村地區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貸款。
4.可享受本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應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附件《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所列業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第四條及附件《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
72.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金融機構和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第三條
3.《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二)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稅收優惠
73.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一條、第四條
74.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享受主體】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二條、第四條
75.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第三條
(三)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稅收優惠
76.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原擔?!保┨峁┰贀5募{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3.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六條
3.《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77.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
【優惠內容】
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以下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2.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號)相關規定,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四)農牧保險業務稅收優惠
78.農牧保險業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農牧保險業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提供農牧保險業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項
79.保險公司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享受主體】
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第三條、第四條
80.農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訂立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的雙方納稅人
【優惠內容】
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保險合同屬于農林作物、牧業畜類。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37號)第二條
五、促進“老少邊窮”地區加快發展
81.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有關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一條第(一)項
82.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享受條件】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一條第(二)項
83.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取得建設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契稅,以及項目實施主體相關的印花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一)項
84.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二)項
85.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2.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三)項
86.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購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稅、印花稅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印花稅。
【享受條件】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第(五)項
六、鼓勵社會力量加大扶貧捐贈
87.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的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通過社會公益性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發生公益性捐贈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享受條件】
1.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2.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3.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4.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5.公益性捐贈準予結轉以后三年扣除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此執行。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88.個人通過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的公益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的個人
【優惠內容】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享受條件】
1.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
2.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89.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的個人
【優惠內容】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享受條件】
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于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
90.符合條件的財產捐贈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財產捐贈行為涉及的財產所有人及受贈人
【優惠內容】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